第一條 根據中央、省委、市委和縣委關于深化事業單位改革的有關精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新昌縣科技信息中心(掛新昌縣地震管理站牌子)是新昌縣科學技術局管理的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機構規格為相當于正股級。 第三條 新昌縣科技信息中心貫徹落實中央、省委、市委和縣委關于科技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收集國內外科技發展動態和趨勢情報,開展戰略性、前瞻性、全局性和綜合性的科技情報研究。 (二)提供科技成果發布以及政策咨詢、項目洽談、技術合作等相關服務。 (三)開展國內外科技合作交流活動,為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所、教育醫療機構及個人等提供科技成果轉化等服務。承擔科技對口支援事務性工作。 (四)承擔新昌科技大市場和新昌科技開放合作創新服務云平臺的建設、管理,征集、發布科技成果和企業技術難題,組織各類科技成果展覽。 (五)為引進共建研究院、技術轉移中心、新型研發機構建設等提供服務。
(六)承擔地震臺站運行管理具體工作,承擔防震減災宣傳教育相關工作。 (七)完成新昌縣科學技術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四條? 新昌縣科技信息中心事業編制 6 名。設主任 1 名,副主任 1 名。 第五條? 新昌縣科技信息中心經費形式為財政全額撥款。 第六條 新昌縣科技信息中心黨組織要以黨的政治建設為統領,全面提高事業單位黨的建設質量,充分發揮黨組織核心作用和黨員先鋒模范作用,堅持圍繞中心、建設隊伍、服務群眾,推動單位黨建和業務工作深度融合,促進事業發展。 第七條? 新昌縣科技信息中心的干部人事管理、資產財務由新昌縣科學技術局統一管理;新昌縣科技信息中心負責財務經辦、業務運行和內部管理等事宜,不得承擔行政職能,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第八條 本規定由中共新昌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共新昌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九條 本規定自 2020 年 3 月 26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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