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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法行使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職責。 (二) 擬訂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制度措施并組織 實施,負責全縣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體系建設工作。 (三) 承擔轄區內污染防治、生態保護、核與輻射安全 等領域的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受理、調處相關舉報投訴。 (四) 負責全縣生態環境保護執法信息化建設和全縣重 點污染源自動監控工作,承擔監測數據分析及預警等工作。 (五) 擬訂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組織開展突發 生態環境等相關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六) 建立完善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的司法銜接 聯動機制。 (七) 完成紹興市生態環境局新昌分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負責人:章卓棟;聯系方式:0575-8659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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