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依規辦理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案件。
(二)提請聘任、解聘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專職和兼職仲裁員。
(三)承擔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咨詢工作。
(四)承擔鄉鎮(街道)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的業務指導和技術支持。
(五)完成新昌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