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處理勞動者舉報、投訴;
(二)承擔對用人單位及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 機構、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三)組織開展勞動保障書面審查。
(四)完成新昌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