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306240025866000/2023-65477 | 文件編號: | 發布機構: | 新昌縣人民政府 | |
| 生成日期: | 2023-06-01 | 主題分類: | 其他- | 組配分類: | 通知公告 |
| 有效性: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范圍: | 面向全社會 |
發布時間:2023-06-01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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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來源:縣府辦
新昌縣人民政府關于對鐘樓下舊城區改建項目征收范圍內房屋實施征收的決定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需對鐘樓下舊城區改建項目征收范圍內的房屋實施征收。該項目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經多方論證,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修改完善向社會公布,房屋征收社會穩定風險已作評估,征收補償費用已足額到位、專戶存儲,補償安置用房已籌措落實到位,房屋征收實施條件已具備。經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對鐘樓下舊城區改建項目房屋征收規劃紅線范圍內的房屋實施征收。
一、征收目的:因舊城區改建需要,需對鐘樓下舊城區改建項目范圍內的房屋實施征收。
二、征收范圍:東至規劃紅線,南至鼓山中路,西至南坑東路,北至江濱中路(詳見鐘樓下舊城區改建項目房屋征收紅線圖)。征收房屋總建筑面積約7.7萬平方米,征收總戶數約428戶(家)。
三、責任單位?
房屋征收部門:新昌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新昌縣南明街道辦事處;
運營使用單位:新昌縣城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安置用房責任單位:新昌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新昌縣城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新昌縣南明街道辦事處。
四、實施時間: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9月30日為房屋征收實施期限;2023年6月26日至2023年7月5日為征收評估公示復核期;2023年7月26日前為簽約期,其中2023年7月15日前可全額享受爭先簽約獎,2023年7月25日為享受爭先簽約的截止日期,2023年8月30日前為先搬遷期,2023年9月10日前為搬遷期。
五、征收補償依據: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新昌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新政發〔2015〕17號)、《新昌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補助與獎勵實施規定》(新政發〔2023〕15號)等相關法規政策的規定。
六、簽訂附生效條件的補償協議:鐘樓下舊城區改建項目,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與被征收人簽訂附生效條件的補償協議。在簽約期限內達到簽約比例百分之九十的,補償協議生效;未達到上述簽約比例的,補償協議不生效,房屋征收決定效力終止。房屋征收決定效力終止的,縣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書面告知被征收人。
七、征收補償與搬遷義務: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按照《鐘樓下舊城區改建項目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及相關法規政策的規定組織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補償協議生效后履行補償義務;被征收人按照《鐘樓下舊城區改建項目房屋征收補償方案》與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簽約期限內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生效后履行搬遷義務。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其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八、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權利:被征收人對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在本決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向紹興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在六個月內向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九、征收現場辦公地點:江濱中路7號(原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聯系電話:0575- 86501571(指揮部);監督舉報電話:?0575- 86938391。
附件:鐘樓下舊城區改建項目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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鐘樓下舊城區改建項目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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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鐘樓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浙江省和新昌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相關法規政策的規定,結合項目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一、征收目的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需對鐘樓下舊城區改建項目范圍內的房屋實施征收。
二、征收范圍?
征收范圍為:東至規劃紅線,南至鼓山中路,西至南坑東路,北至江濱中路(詳見鐘樓下舊城區改建項目房屋征收紅線圖)。
三、調查基本情況?
該項目涉及總建筑面積約7.7萬平方米;涉及總戶數約428戶(家)(最終的戶數以簽訂的房屋征收補償協議份數為準)。
四、征收補償依據?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新昌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新政發〔2015〕17號)、《新昌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補助與獎勵實施規定》(新政發〔2023〕15號)等相關法規政策的規定。
五、征詢改建意愿
因鐘樓下舊城區改建項目需要征收房屋,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南明街道辦事處組織征詢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經統計,鐘樓下舊城區改建項目同意改建率為95.09%,符合相關規定,可進行鐘樓下舊城區改建項目。?
六、被征收房屋用途和面積的確定?
被征收房屋的產權所有人、建筑面積、性質用途以不動產權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為確認依據,權證記載情況與不動產登記簿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未辦理不動產權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則以其他合法有效憑證為確認依據。確切補償面積以具有房地產測繪資質的房地產測繪機構測繪面積為準,但測繪復核面積小于權證面積的,除有證據證明權證面積確有錯誤外,按權證記載的房屋建筑面積進行補償。
征收磚混結構個人住宅房屋,同一樓梯單元相同套型房屋因建筑面積計算規則改變或者申報登記不一致等原因造成房屋所有權證記載建筑面積不一致的,統一按最大套房屋建筑面積進行補償(帶閣樓的頂層房屋除外)。
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合法房屋,給予補償。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對房屋合法性、用途性質不明確或有疑問的,由縣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本著秉承歷史、尊重事實的原則,以權屬聯合認定小組集體討論形式予以認定。
七、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選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不能協商選定的,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確定,或采取搖號、抽簽等方式隨機確定。
參加投票確定或者隨機確定的候選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得少于三家。投票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應當有過半數的被征收人參加,投票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獲得參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過半數選票。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被選定或者確定后,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作為委托人與其簽訂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
八、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的確定?
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為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評估時點應當與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一致。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應當考慮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結構、新舊程度、建筑面積以及占地面積、土地使用權、標準容積率等影響被征收房屋價值的因素。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評估,原則上按被征收房屋成新率 90-100%標準計算。其中,C 級危房房屋價值的評估原則上不高于被征收房屋成新率85%標準計算,D 級危房房屋價值的評估原則上不高于被征收房屋成新率 80%標準計算。
被征收人合法占用土地面積未達到標準容積率的,多余部分的土地,按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根據相關規定評估后確定的評估價值予以補償。標準容積率為:住宅用房1.5,工業用房1.2,辦公、商業及其他用房1.5。
九、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救濟途徑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對估價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十日內,向出具評估報告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書面申請復核評估。復核評估不收取費用。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十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十、征收住宅房屋的補償安置
征收住宅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實行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兩種方式,被征收人只能選擇一種補償安置方式。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在簽訂補償協議后,可申請實行《商品房安置購房證明》簡稱房票安置。
房票安置原則上以《補償協議》中除被征收房屋搬遷補償費、簽約騰空獎、自行解決周轉用房、臨時安置補償費應在房屋騰空后單獨以現金結算外,剩余部分計入房票。
除征收補償方案有明確規定外,被征收人申請房票安置的,原則上按照住宅房屋(含車棚、車庫、地下室)按評估比準價乘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作為基數,國有土地上的給予35%獎勵,計入房票。
房票實施辦法按《新昌縣拆改項目住宅房屋征收(搬遷)房票安置實施辦法(試行)》(拆改辦〔2023〕1號)執行。
(一)貨幣補償方式。
1.被征收房屋及其裝修、附屬物的價值由依法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2.臨時安置補償費。
因征收住宅房屋由被征收人自行解決周轉用房的,按補償標準給付臨時安置補償費。補償標準: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15元,計發12個月。
3.貨幣補償補助。
(1)住宅房屋(含車棚、車庫、地下室)按評估比準價乘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作為基數,給予20%的獎勵。
(2)非成套獨有住宅房屋,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未達到規定容積率的,多余部分的土地,按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根據相關規定評估后確定的評估價值予以補償,并按上述多余部分土地評估價值的20%給予獎勵。
(二)產權調換方式。
1.住宅房屋安置房源。
(1)住宅產權調換為期房安置,安置在東街安置點和包括明德園剩余房源(2022年拆改第三期項目選擇后的剩余房源)及青山大橋與棣山路交叉口西北側地塊回購房源,安置房以毛坯房交付,安置用房土地性質為國有劃撥土地,高層期房的預定交付時間為被征收人搬遷之月后36個月(詳見安置房源圖文資料),產權調換安置辦法另行制定。
(2)安置住房價值評估:本項目安置住房價值由評估被征收房屋的同一家評估機構同一時點采取相同的方法、標準評估確定。
2.臨時安置補償費。
因征收住宅房屋由被征收人自行解決周轉用房的,按補償標準給付臨時安置補償費。補償標準: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15元,計發從搬遷之月起至用于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后6個月內。
3.產權調換中的相關補助。
(1)選擇產權調換的,其產權調換房屋起始十年的物業管理費和首次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
(2)選擇高層住宅安置房源的,安置用房的分攤面積部分按市場評估價的50%結算。
(3)安置在毛坯住宅安置用房的,按毛坯住宅安置用房建筑面積期房每平方米200元的標準補助設施及裝修費。
(4)征收地上車庫和地上自行車庫,如安置在地下車庫(車位)、地下自行車庫的,按市場評估價的60%結算。
(三)住宅房屋搬遷補償費。
因征收住宅房屋而搬遷的,搬遷補償費按補償標準給付兩次。補償標準為:以每戶2000元為基數,再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15元/平方米予以補償。
(四)獎勵辦法。
1.為鼓勵被征收人先簽約先搬遷,對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先簽約期內簽約,并在先搬遷期內完成搬遷的,給予以下獎勵:
(1)爭先簽約獎。
被征收人在先簽約搬遷截止日之前爭先簽約的,按最高給予每戶30000元獎勵。
(2)簽約騰空獎。
對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00元標準獎勵;對車庫(車棚、地下室)按被征收車庫(車棚、地下室)建筑面積每平方米300元標準獎勵。
2.自行解決周轉用房獎。
被征收人自行解決周轉用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00元標準獎勵。
(五)特定對象的補償補助。
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其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積每戶低于最低補償建筑面積標準的,縣人民政府應當依照下列規定給予補償補助:
1.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最低補償建筑面積予以補償;
2.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建筑面積不小于最低補償建筑面積;被征收人對最低補償建筑面積部分不支付差價,對超過最低補償建筑面積部分按照市場評估價支付差價;被征收人無力結算差價的,允許被征收人變更選擇貨幣補償方式,并憑房屋征收貨幣補償協議由住房保障部門優先給予公租房保障(被征收人他處另有房屋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指持有民政局發放的《新昌縣最低生活保障社會救濟證》和《新昌縣困難家庭救助證》,且擁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積小于48平方米的家庭。最低補償建筑面積標準為48平方米。
(六)個人住宅房屋裝修保底補償優惠措施。
裝修保底補償以被征收個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積為基數,按房屋建筑面積300元/平方米標準補償。被征收人選擇房屋裝修保底補償方式的,按保底補償標準予以補償;被征收人選擇裝修評估補償方式的,按評估確定的價值補償;房屋裝修評估價值低于裝修保底補償標準的,按裝修保底補償標準給予補償。
十一、征收非住宅房屋的補償安置
征收商業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實行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兩種方式,被征收人只能選擇一種補償安置方式;征收辦公、工業、倉儲用房,征收補償安置實行貨幣補償方式,原則上不作產權調換安置。
(一)貨幣補償方式。
1.被征收房屋及其裝修、附屬物的價值由依法選定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2.非住宅房屋一次性支付搬遷和臨時安置補償費。
(1)商業用房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一次性支付搬遷和臨時安置補償費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1%補償。
(2)辦公、倉儲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1%補償。
(3)工業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3%補償。
3.非住宅房屋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1)商業、辦公、倉儲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5%補償。
(2)工業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9%補償。
4.貨幣補償補助。
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工業企業房屋建筑面積未達到規定容積率的,未達到規定容積率而多余部分的土地,其價值按經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根據相關規定評估后確定的價格計算后,應包括在前述房屋評估價值內,但不包括裝修、附屬物的價值)的20%給予獎勵。
5.重大設施搬遷損失補償費是指用于補償被征收房屋電梯、中央空調、電信總機、監控系統、變配電系統及其他特殊設備設施搬遷后無法恢復使用造成的損失。
重大設施搬遷損失補償費應當經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扣除殘值進行評估。房屋征收實施部門按評估結果支付補償費,重大設施由被征收人自行處置。
(二)商業房屋產權調換方式。
1.商業房屋安置房源。
(1)商業房屋產權調換為現房安置,安置房源為人和景園等(詳見安置房源圖文資料)。
(2)商業安置用房評估比準價格:本項目商業安置用房價值由被征收房屋的同一家評估機構采取相同的方法、標準評估確定。
2.商業用房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過渡期限在12個月內的,一次性支付搬遷和臨時安置補償費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1%補償;過渡期限超過12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償費按實際月份結算(每月標準為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0.05%補償)。
3.商業用房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5%補償。
4. 商業安置用房的確定。?
凡在房屋征收決定公告規定的簽約搬遷期內完成簽約、騰空交付并選擇產權調換的商業房屋被征收人,按“公開房源、就近套型、公證抽號”的規則落實商業安置用房(具體安置辦法另行制定)。
安置方式:按“征一還一補差、就近套型安置”的原則進行安置。
公證抽號:按公證抽號辦法落實商業安置用房(公證抽號擇房辦法另行制定)。
(三)獎勵辦法。
為鼓勵被征收人先簽約先搬遷,對非住宅被征收人在先簽約搬遷期內完成簽約搬遷的,給予以下獎勵:
1.爭先簽約獎(限對商業房屋被征收人進行獎勵)。
商業房屋被征收人在爭先簽約期截止日之前爭先簽約的,按最高給予每戶15000元獎勵。
2.簽約騰空獎。
為鼓勵被征收人先簽約先搬遷,對商業、工業、辦公、倉儲房屋被征收人在先簽約搬遷期內完成簽約搬遷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300元/平方米標準獎勵。
(四)商業房屋實行裝修保底補償優惠措施。
裝修保底補償以被征收商業房屋建筑面積為基數,按300元/平方米標準補償。被征收人選擇房屋裝修保底補償方式的,按保底補償標準予以補償;被征收人選擇裝修評估補償方式的,按評估確定的價值補償;房屋裝修評估價值低于裝修保底補償標準的,按裝修保底補償標準給予補償。
十二、其他規定
(一)簽訂附生效條件的補償協議。
鐘樓下舊城區改建項目,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與被征收人簽訂附生效條件的補償協議。在簽約期限內達到簽約比例百分之九十的,補償協議生效;未達到上述簽約比例的,補償協議不生效,房屋征收決定效力終止。房屋征收決定效力終止的,縣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書面告知被征收人。
(二)房屋用途改變的補助。
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施行前,已改變房屋用途并以改變后的用途延續使用的,可按改變后的房屋用途給予補償;其中改變為商業用途的(僅指沿街或沿路一層進行商業經營的房屋),應當持有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施行后,未經規劃部門批準改變房屋用途的,按原房屋用途給予補償;對房屋征收決定公告發布時仍從事商業經營并持有合法有效營業執照的,可按補助標準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補助標準為:以被征收房屋所在街(路)的類似商業房屋評估比準價與該房屋的法定用途評估比準價之差乘以經營場所建筑面積為補助基數,上限不高于商業房屋評估價。2002年前從事商業經營至征收評估之日的,給予80%的補助;2002年至2007年3月29日期間從事商業經營至征收評估之日的,給予70%的補助;2007年3月30日至2011年1月20日期間從事商業經營至征收評估之日的,給予50%的補助;2011年1月21日至2021年3月19日期間從事商業經營至征收評估之日的,給予30%的補助。
(三)因個人房屋被征收,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用以重新購置房屋,并且購房成交價格不超過貨幣補償的,對新購房屋免征契稅;購房成交價格超過貨幣補償的,對差價部分按規定征收契稅。因個人房屋被征收,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不需繳納產權調換房屋差價的,對新換房屋免征契稅;繳納房屋產權調換差價的,對差價部分按規定征收契稅。
(四)征收設有抵押權的房屋,依據擔保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五)為妥善解決因征收住宅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子女的入學困難問題,凡屬房屋征收決定公告發布時戶籍在冊人員,自房屋征收決定公告發布之日起7年內需入學的(指小學和初中),被征收人可以選擇征收地所在學區學校入學,也可以選擇在安置地所在學區學校入學。
(六)本征收補償方案未盡房屋征收補償事項,按照房屋征收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十三、責任單位?
房屋征收部門:新昌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新昌縣南明街道辦事處;
運營使用單位:新昌縣城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安置用房責任單位:新昌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新昌縣城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新昌縣南明街道辦事處。
十四、征收實施時間
征收期限、簽約期、搬遷期與先簽約期、先搬遷期以縣人民政府發布的房屋征收決定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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