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2330624471450083M/2023-67093 | 文件編號: | 發布機構: | 縣氣象局 | |
| 生成日期: | 2023-09-18 | 主題分類: | 政務公開 | 組配分類: | 通知公告 |
| 有效性: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范圍: | 面向全社會 |
發布時間:2023-09-18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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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來源:縣氣象局
序號 | 事項代碼 | 事項名稱(違法行為) | 法律依據 | 裁量階次 | 適用條件 | 具體標準 | 備注 |
1 | 330254008000 | 對不具備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條件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或者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使用不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要求的技術標準的作業設備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九條: | 情節較輕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未造成影響或危害后果 | 警告,可處5萬元以下罰款 | |
情節較重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造成一定影響或危害后果 | 警告,處5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 | |||||
情節嚴重 | 拒不改正,或造成較大影響或危害后果 | 警告,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
2 | 330254038000 | 對違反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規范或者操作規程等5種情形的行政處罰 | 《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8號)第十九條: | 情節較輕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未造成影響或危害后果 | 警告 | |
情節較重 | 拒不改正,或造成較大影響或危害后果 | 警告,禁止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 |||||
3 | 330254012000 | 對使用的氣象資料,不是氣象主管機構直接提供或者未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審查等情形的行政處罰 | 《氣候可行性論證管理辦法》 (中國氣象局令第 18 號)第十八條: | 情節輕微 | 主動改正違法行為,未出具論證結論,沒有對規劃和建設項目造成不良影響,且屬于首次違法 | 不予處罰 | |
情節較輕 | 依據資料對設區的市級以下規劃和建設項目出具論證報告,已被項目建設單位使用 | 警告,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 | |||||
情節較重 | 依據資料對省級規劃和建設項目出具論證報告,已被項目建設單位使用 | 警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
情節嚴重 | 依據資料對國家級規劃和建設項目出具論證報告,已被項目建設單位使用 | 警告,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4 | 330254005000 | 對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的建設項目,未經氣候可行性論證的或者建設單位委托不具備氣候可行性論證能力的機構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的行政處罰 | 《氣候可行性論證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18號)第十九條: | 該事項省級部門尚未制定裁量權基準 | |||
備注:以上為我局現存處罰事項,其他事項已劃轉至縣綜合執法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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