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4-10-14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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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來源:縣住房公積金中心
我市2024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方案公布,具體如下:
一、繳存基數及上下限
2024 年度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均為 2023 年度職工本人月平均工資,工資口徑按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的項目確定。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個人月平均工資按同級組織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核定的口徑計算。計算后單位職工繳存基數低于 2024 年度全市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 2260 元核定;計算后單位職工繳存基數高于2023 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3 倍的,按照 31742 元核定。即 2024 年度全市職工住房公積金單位和個人月繳存下限為 113元、上限為 3809 元;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月繳存下限為 226元、上限為 7618 元。
二、繳存比例
2024 年度,全市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下限為5%,上限為 12%。繳存單位可在 5%-12%區間內,自主申報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但同一繳存單位執行相同繳存比例。職工和單位的繳存比例應當一致。靈活就業人員可在 10%-24%區間內自主申報繳存比例。
三、執行時間
調整后的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執行期限為 2024 年 7 月 1 日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
四、辦理程序
1.各繳存單位和靈活就業人員,應當于 9 月 14 日前申報完成年度繳存基數調整。
2.各繳存單位可通過浙江政務服務網、單位網上業務大廳(其中網廳將于 2024 年 8 月下旬關停)等線上渠道辦理申報月繳存額調整,或攜帶相關材料到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及便民服務網點窗口辦理申報月繳存額調整。
3.靈活就業人員可攜帶相關材料到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各分中心窗口辦理申報月繳存額調整。
五、其他事項
1.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按四舍五入計算。
2.各單位調整當月新增職工暫不作變更,延期至次月作新增,并辦理住房公積金補繳手續。
3.2024年7月至辦理調整當月之間單位少繳部分的住房公積金,單位在調整后應予以補繳。
4.未達到繳存下限的單位,須及時為職工上調繳存額度,2024 年 11 月底前仍低于繳存下限的職工,中心將不予受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
5.單位存在不同繳存比例的,必須依規調整為同一繳存比例。
6.尚未建立或未全員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單位或雖已全員建立但未按規定要求繳存的,應按本規定及時到公積金管理中心為職工辦理建繳或補繳住房公積金手續。
7.單位在調整繳存基數、繳存比例時,應當告知職工本人,接受職工監督,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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