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5-03-20 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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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來源:縣府辦
《新昌縣政府投資項目全過程管理辦法》?
政策解讀
一、修訂背景
(一)為進一步規范我縣政府投資項目的全過程管理,健全完善決策科學、程序嚴密、運行規范、監管嚴格的項目管理體制,提高政府投資效益,根據《政府投資條例》、《浙江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完善本級文件,提升政策權威。2018年我縣出臺了《新昌縣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現需根據上級文件,對我縣管理辦法予以修訂完善,提升政策權威。
二、制定依據
1.《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
2.《浙江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省政府令2018年第363號)
三、主要內容
(一)總體要求,主要闡述了本辦法的適用范圍、總體原則以及項目單位和相關部門的主要職責。
(二)規范決策審批,主要明確了計劃(預計劃)的下達過程以及計劃下達后可研報告、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預算審核等前期工作要求。
(三)強化建設監管,主要闡明了實施過程中,對項目進度跟蹤、招投標、工程變更、概算調整、工程結算等相關要求。
(四)嚴格驗收評價,要明確了項目完工后,專項驗收、竣工驗收、竣工財務決算、后評價等流程和要求。
(五)明確責任追究,主要明確對項目單位、國家機關及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在項目建設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追究其行政或其他法律責任。
四、新舊變化
參照中央、省級辦法,結合我縣實際,新修訂的全過程管理辦法較《新昌縣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2018版文件在內容上作如下核心調整:
1、第(二)條中對項目全過程管理的范圍進行了明確。
2、第(四)、(五)條中理清了項目單位和各相關單位部門的主要職責,避免因權責不清造成項目推進滯緩。?
3、第(九)條中,在正式計劃下達前增加了下達預計劃,明確在預計劃基礎上,縣發改局會同縣財政局編制下年度政府投資項目建議計劃。同時對正式計劃下達前的前期工作要求做了強調,明確了“未完成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或概算核定的,不得列入實施項目計劃。”
4、第(十一)條中,調整了“增補、取消、暫緩或超過計劃投資10%(含)以上的”的審批權限,增加了“ 50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報縣政府常務會議審定。”的決策程序。
5、第(十五)條中,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前的相關前置條件做了細化明確。?
6、第(十六)條中,將項目概算超投資估算的差額調整為2000萬元以上。
7、第(十七)條中對小型簡單項目、購置類項目、電子政務項目、應急項目的審批程序進行了流程簡化。
8、第(十八)條將單項施工合同預算(標底)送審額由“500萬元(含)以上”調整為“400萬元(含)以上”。
9、第(十九)條增加了對采用工程總承包發包方式的審批程序、適用范圍進行了明確。
10、第(二十)、(二十一)條中明確了縣發改局和各項目單位、行業主管部門、統計局在項目建設管理中的職責。
11、第(二十二)條中明確了“項目未按要求完成初步設計審批的,招投標監管部門不予允許進入建設工程施工招投標程序。”
12、第(二十三)條中明確了“項目未按要求完成初步設計審批的,招投標監管部門不予允許進入建設工程施工招投標程序。”
13、第(二十五)條中明確了“在不超過經批準的概算總投資的前提下,能通過使用基本預備費以及概算內部各分項之間調整解決的,不予調整概算,參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進行變更報批。”
14、第(二十六)條中明確了初步設計調整的報批程序和不予調整或變更的三種情形。
15、第(三十一)條中明確了竣工財務決算批復中的兩種情形。
16、第(三十四)條中明確了縣發改局會同縣財政局每年選取有代表性的已建成并投入使用一定時間的政府投資項目,組織有關專家和機構開展后評價。
五、注意事項
本辦法施行后,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六、解讀機關及解讀人
解讀機關:新昌縣發展和改革局
解 讀 人:俞彪(新昌縣發展和改革局副局長)?
聯系方式:0575-86039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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