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5-07-29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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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來源:縣市場監管局
本公告所列新昌縣亨利電熱絲廠等5家個人獨資企業及分支機構(詳見附件),經查自個人獨資企業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依法作出《新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新市監信案字[2025]1-1~5號),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
本公告所列新昌縣通達果蔬專業合作社等19家農民專業合作社(詳見附件),經查自農民專業合作社成立后,無正當理由連續兩年未從事經營活動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依法作出《新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新市監信案字[2025]2-1~19號),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
本公告所列浙江富天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等120家有限責任公司及分支機構(詳見附件),經查自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作出《新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新市監信案字[2025]3-1~121號),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
因無法直接送達和郵寄送達,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的規定,現予以公告送達。自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即視為送達。
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個人獨資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公司,應當組織清算,依法辦理注銷登記,不得繼續從事經營活動。
當事人如不服處罰決定,可在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新昌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新昌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新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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