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5-10-10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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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來源:縣府辦
新昌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新昌縣鏡嶺水庫東坪安置區塊房屋搬遷補償方案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部門:
《新昌縣鏡嶺水庫東坪安置區塊房屋搬遷補償方案》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予以貫徹落實。
新昌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2025年9月1日? ??
新昌縣鏡嶺水庫東坪安置區塊房屋搬遷補償方案
為確保浙江鏡嶺水庫移民安置區項目建設順利實施,維護公共利益,充分保障被搬遷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房屋搬遷補償安置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新昌縣房屋搬遷補償相關政策,結合項目實際情況,制訂本方案。
一、房屋搬遷范圍:以搬遷紅線圖為準。搬遷范圍如有調整根據實際需要由新昌縣鏡嶺水庫移民安置指揮部和新昌縣鏡嶺鎮人民政府(下稱鏡嶺鎮政府)確定。
二、實施責任單位:新昌縣鏡嶺水庫東坪安置區塊房屋搬遷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為本區塊搬遷工作的領導協調機構,負責重大事項決策、部門協調及疑難問題處置等工作;鏡嶺鎮政府為本次房屋搬遷實施單位,負責組織實施房屋搬遷的政策處理、資金兌付、產權認定、監管驗收、搬遷實施方案的調研和制定等工作;浙江鏡嶺水庫有限公司為資金保障單位。
三、實施期限:本方案生效之日(生效以本《方案》公告為準)至2026年2月10日為本項目實施期限。房屋測繪評估復核期、爭先簽約期和簽約騰空期以實施單位公告為準。
四、被搬遷房屋用途和面積的確定
被搬遷房屋的所有人、建筑面積、性質用途以不動產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下同)為確認依據,未辦理不動產權證的,則以其他合法有效憑證為確認依據。確切補償面積以具有測繪資質的房地產測繪機構測繪面積為準,但測繪復核面積小于權證證載面積的,按權證記載的房屋建筑面積進行補償,權證登記明顯錯誤的,由相關部門確認后,按實際調查確定。
對房屋合法性和使用性質不明確或有疑問的,本著尊重歷史、尊重事實的原則,由實施單位組織相關部門成立產權認定小組進行認定。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依法依規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原則上不予補償。
五、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確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實施單位組織被搬遷房屋所有人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確定。參加投票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實施單位從縣評估機構推薦庫中提供,家數不得少于三家。
六、被搬遷房屋價值評估的確定
被搬遷房屋及其裝修、附屬房、附屬物和設施等的補償,結合安置方式由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對被搬遷房屋價值的評估,按重置價評估補償的不考慮成新因素,按市場價評估補償的成新率可按90-100%標準計算。其中,C級危房的評估原則上不高于被搬遷房屋成新率85%標準計算,D級危房的評估原則上不高于被搬遷房屋成新率80%標準計算。
七、搬遷集體土地上住宅房屋的補償安置
(一)安置方式
住宅房屋被搬遷人的補償安置實行遷建安置、貨幣安置二種安置補償方式。遷建安置僅限于具有農村宅基地資格權的被搬遷人選擇。被搬遷人選擇貨幣安置的在簽訂補償協議后,可申請實行《商品房安置購房證明》(簡稱房票)安置。
房票安置原則上以《補償協議》中除被搬遷房屋搬遷補償費、簽約騰空獎、自行解決周轉用房、臨時安置補償費應在房屋騰空后單獨以現金結算外,剩余部分計入房票。
除搬遷補償方案有明確規定外,被搬遷人申請房票安置的,原則上按照住宅房屋(含車棚、車庫、地下室)按評估比準價乘以被搬遷房屋建筑面積作為基數,集體土地上的給予30%獎勵,計入房票。
房票實施辦法按《新昌縣拆改項目住宅房屋征收(搬遷)房票安置實施辦法(試行)》(拆改辦〔2024〕1號)執行。
被搬遷人只能選擇一種補償安置方式進行安置,被搬遷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生效之后,被搬遷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依法交歸實施單位處置,并由實施單位統一向相關部門辦理權證注銷手續。
1.遷建安置方式。
遷建安置根據新昌縣全國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文件《新昌縣農村宅基地資格權人認定辦法(試行)》新宅改辦〔2023〕6號和《新昌縣農村宅基地建房審批管理細則(試行)》新宅改辦〔2023〕7號,按建房審批標準和程序落實安置。其合法建筑面積按重置價補償。
(1)遷建安置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2人以下(含2人)的,最高不得超過80平方米;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3人以上(含3人)的最高不得超過120平方米。
(2)遷建安置由被搬遷人按規定的建筑設計要求自行建造住宅用房。安置地塊由鏡嶺鎮政府指導村兩委統一落實,宅基地安排由鏡嶺鎮政府監督落實。集體土地上房屋買賣戶不作遷建安置。
(3)根據鏡嶺水庫東坪安置區塊房屋搬遷工作領導小組總體規劃,遷建安置地塊落實在鏡嶺鎮溪西村,鏡嶺小學西側、大用自然村東側,詳見(新昌縣鏡嶺水庫東坪安置區塊房屋搬遷遷建安置地塊圖)。
(4)遷建安置區的水、電、路、排污等基礎設施由浙江鏡嶺水庫有限公司負責建設。
(5)搬遷使用方負責安置地塊規劃選址、土地利用規劃調整、土地報批等事項。
2.貨幣補償方式。
被搬遷房屋及其裝修、附屬物的價值由依法選定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二)住宅房屋搬遷補償費
住宅房屋搬遷補償費按補償標準給付兩次。補償標準為:以每戶2000元為基數,再按被搬遷房屋建筑面積15元/平方米補償。
(三)臨時安置補償費
因搬遷住宅房屋由被搬遷人自行解決周轉用房的按被搬遷房屋的建筑面積每平方米每月10元計算。選擇貨幣安置補償的,按12個月計發;選擇遷建安置補償的,按被搬遷房屋騰空之月起至安置用地放樣之月后12個月計發;選擇遷建安置的住宅房屋被搬遷人,實施單位超過房屋補償安置協議約定的過渡期限未落實遷建用地的,自逾期之月起按縣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標準二倍給付臨時安置補償費。
(四)獎勵辦法
1.爭先簽約獎。在先簽約搬遷截止日之前爭先簽約的,可享受30000元。
2.簽約騰空獎。在先簽約搬遷期內完成簽約搬遷的,對住宅房屋按被搬遷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00元標準獎勵,逾期騰空的不予獎勵。
3.自行解決周轉用房獎。住宅房屋被搬遷人自行解決周轉用房的,按被搬遷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00元標準獎勵。
4.選擇貨幣安置的,住宅房屋按評估比準價乘以被搬遷房屋建筑面積作為基數,給予20%的獎勵。
5.因個人房屋被搬遷,被搬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用以重新購置在本縣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并且購房成交價格不超過貨幣補償的,對新購房屋免征契稅;購房成交價格超過貨幣補償的,對差價部分按規定征收契稅。
(五)住宅房屋裝修保底補償優惠措施
裝修保底補償以被搬遷住宅房屋建筑面積為基數,按房屋建筑面積300元/平方米標準補償。被搬遷人選擇房屋裝修保底補償方式的,按保底補償標準予以補償;被搬遷人選擇裝修評估補償方式的,按評估確定的價值補償;房屋裝修評估價值低于裝修保底補償標準的,按裝修保底補償標準給予補償。
(六)住宅房屋中部分建筑用作商業經營、工業生產的搬遷、臨時安置及停產停業損失等補助。
住宅房屋中有部分用途為商業、工業生產的,2021年3月19日前有依法登記的營業執照并一直經營,除享受住宅相關補助外,可再次分類享受以下補助:
1.用作商業經營的,按確認的合法經營面積,給予每平方米一次性補助,補助標準按《新昌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補助與獎勵實施規定》(新政發〔2025〕3號)執行。
2.用作工業生產用房的,按確認的合法經營面積,給予每平方米300元的一次性補助。
3.用作倉儲、辦公的不作再次補助。
以上合法經營面積僅限于自建房底層,不包括經營面積中的樓梯、廚房、衛生間和天井搭建等建筑面積。
八、村、組集體房屋的補償安置
(一)補償方式
生產用房只實行貨幣補償一種安置補償方式。
1.生產用房按“房地分開”的原則處置,即地上建筑物價值按重置價評估確定,評估標準按《新昌縣房屋結構等級,重置價評定標準》新政發〔2024〕17號文件執行。建筑用地按征地區片綜合地價補償。
2.村、組集體房屋(應拆未拆的除外)的補償按市場評估價給予貨幣補償,對已經簽訂征地協議但尚未對地上房屋補償的原村、組集體房屋按雙倍重置價給予貨幣補償。
(二)搬遷、臨時安置、停產停業等損失補助
1.用作商業經營的,按確認的合法經營面積,給予每平方米800元補助。
2.用途為倉儲、辦公房屋的搬遷、臨時過渡及停業損失補助,按確認的合法建筑面積給予每平方米200元補助。
3.用途為工業廠房房屋的搬遷、生產設備的拆運和安裝調試等費用結合合法建筑面積給予每平方米50元補助,企業停產停業損失、臨時過渡費等,結合合法建筑面積給予每平方米300元補助。
4.重大設施搬遷損失補償費是指用于補償被搬遷房屋電梯、中央空調、電信總機、監控系統、變配電系統及其他特殊設備設施搬遷后無法恢復使用造成的損失。重大設施搬遷損失補償費應當經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扣除殘值進行評估。按評估結果支付補償費的,重大設施由被搬遷人自行處置。
(三)獎勵辦法
1.為鼓勵被搬遷人先簽約先搬遷,對用途為商業、工業、辦公、倉儲房屋被搬遷人在先簽約搬遷期內完成簽約搬遷的,按被搬遷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300元標準獎勵,逾期騰空的不予獎勵。
2.為激勵被搬遷人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給予村組集體房屋按被搬遷房屋評估價值(不包括裝修、附屬物)的20%給予獎勵。
九、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規劃建設紅線范圍內涉及國有土地上工業企業整體搬遷的,按“房地分開”的原則處置,其他房屋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相關政策執行。
十、建立由鏡嶺水庫移民安置指揮部、自然資源局、建設局、綜合執法局、鏡嶺鎮政府等相關部門組成的房屋搬遷補償工作聯動機制,協調處理土地性質、用途確認、未經登記建筑認定和處理、土地與房屋租賃利益糾紛調解等疑難問題。
十一、本方案房屋搬遷補償未盡事項
(一)可依照房屋搬遷補償有關政策規定,在房屋搬遷實施方案中明確或在專題會議紀要中確定。
(二)參照新政發〔2016〕20號、新政發〔2017〕30號、新政發〔2025〕3號文件執行。
十二、本方案由新昌縣鏡嶺水庫東坪安置區塊房屋搬遷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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