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擬注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道路運輸車輛營運證》的公告
發布時間:2025-11-07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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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來源:辦公室
根據《浙江省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一條:“道路運輸和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者應當在經營許可證、車輛營運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延續申請;期限屆滿未提出延續申請,經公告后仍不提出延續申請的,由原許可機關注銷經營許可證、車輛營運證”以及《浙江省道路運輸證件換證辦法(試行)》第六條規定。現對以下經營許可證、車輛營運證(詳見附件)進行注銷公告,公告期為公告發布之日起60天。公告期間,符合換證要求的相關業務經營者可到新昌縣行政服務中心交通運輸窗口申請換證;公告期滿,仍未換證的,將予以注銷。
相關單位應將其被注銷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交回新昌縣行政審批中心交通窗口歸檔。逾期不交回的,自行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特此公告。
新昌縣交通運輸局
2025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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