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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縣大明市區塊熱電聯產項目邊坡治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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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縣大明市區塊熱電聯產項目邊坡治理工程 第1次答疑澄清文件 一、提疑答復 各潛在投標人提出的問題我單位已收悉,經研究,對投標人提出的問題作如下答復: 提疑問題1:請求澄清事項:招標文件內(P31)資格審查合格條件內規定:業績證明材料:提供地質災害業績設計單位的地質災害設計資格證書、設計委托合同。 事實依據:正常項目施工完成,業主給予的項目資料不包括設計單位的地質災害設計資格證書、設計委托合同。對于施工單位來說,私下獲取設計單位的地質災害設計資格證書、設計委托合同只是概率問題,有些獲取不到或者難度很大(有些時間久遠的項目,設計單位合并或者改制,之前的資質證書找不到了的情況也有)針對此事項,請求取消該內容條款。 問題1答復:原招標文件投標人資格要求的投標人業績證明材料修改為:中標通知書、施工合同、竣工驗收證明材料,時間以竣工驗收證明材料為準。注:分包業績不予認可;工程總承包聯合體業績予以認可,投標人至少獨立承擔施工工作,另提供聯合體協議。 提疑問題2:招標公告中第3點投標人資格要求中的3.4條:投標人自 2020年1月1日以來完成過單個合同金額800萬元及以上地質災害治理施工業績。【最多提供1個業績,超過一個業績的資格審查不予通過。業績證明材料:提供地質災害業績設計單位的地質災害設計資格證書、設計委托合同、施工單位的地質災害施工資格證書、中標通知書、施工合同、驗收證書,時間以竣工驗收證明材料為準】。此條款中需提供設計委托合同,而我單位的業績是地質災害類EPC項目,EPC項目合同相當于合并了設計委托合同和施工合同,請問此類EPC項目合同是否滿足招標業績要求? 問題2答復:詳見問題1答復。 提疑問題3:根據招標文件規定,投標人需提供2020年1月1日以來完成的單個合同金額800萬元及以上地質災害治理施工業績(最多提供1個,超過則資格審查不予通過),且業績證明材料需包含“地質災害業績設計單位的地質災害設計資格證書、設計委托合同、施工單位的地質災害施工資格證書、中標通知書、施工合同、驗收證書”,同時明確業績時間以竣工驗收證明材料為準。 我方核心疑問聚焦于:此次審查的業績類型明確為“施工業績”,施工單位的核心職責是按照設計方案完成工程施工,與設計單位的設計資質及設計委托行為分屬不同主體的不同工作范疇。從業績關聯性角度,施工業績的真實性與有效性,通常可通過施工單位自身資質、中標通知書、施工合同、驗收證書等材料充分佐證,設計單位的設計資格證書及設計委托合同并非直接證明施工單位施工能力與業績完成情況的必要材料。因此,我方建議取消“地質災害業績設計單位的地質災害設計資格證書、設計委托合同”條款。 問題3答復:詳見問題1答復。 二、招標文件澄清 同時,對于特殊情況下的社保繳納單位與投標單位名字不一致的情況,作如下澄清說明: 提供在投標單位社保繳納時間至少6個月的社保機構養老保險繳納清單或證明(繳納期限至少包含2025年4月至2025年9月,繳費單位和投標單位名稱必須一致;非獨立法人的分公司社保予以認可;加蓋社保機構繳費證明專用章或電子專用章)。】注:如提交的社會保險繳納單位與投標人不一致的,符合以下情形時,應將證明資料編入投標文件,由評審小組進行認定,原則上可視作社會保險滿足招標文件要求:(投標文件遞交時未提供以下情形有效證明材料的,投標文件開啟后補充的證明材料均不予認可): (1)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2)因事業單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業單位身份,實際工作單位為所在事業單位下屬企業,社會保險由該事業單位繳納的; (3)屬于大專院校所屬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工程造價單位聘請的本校在職教師或科研人員,社會保險由所在院校繳納的; (4)屬于軍隊自主擇業人員的; (5)因企業改制、征地拆遷等買斷社會保險的; (6)有法律法規、國家政策依據的其他情形。 ? 三、招標文件中涉及以上內容的部分皆作相應調整,其他內容不變。 ? 招標人:新昌翰星能源有限公司 招標代理機構:浙江省成套工程有限公司 日 ??期: 2025年10月29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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