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6240025866000/2024-75614
新政發〔2024〕21號
縣政府
2024-10-16
其他-
政府規范性文件
有效
主動公開
DXCD00-2024-0006
發布時間:2024-10-23 11:22
訪問次數:
發布機構:縣政府
信息來源:縣政府
新昌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
新昌縣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動態更新方案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部門:
現將《新昌縣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動態更新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本方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新昌縣人民政府? ? ? ? ?
2024年10月16日? ? ? ??
(此件公開發布)
新昌縣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動態更新方案
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省委十五屆歷次全會精神,推進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制度建設,推動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省、市統一部署,制定新昌縣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作為區域內資源開發、產業布局、戰略環評與規劃環評落地、項目環評管理的重要依據。
一、生態環境管控單元劃定
根據區域發展戰略定位,聚焦生態環境、資源能源、產業發展等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按照優先保護、重點管控、一般管控的優先順序,以生態、大氣、水等環境要素邊界為主,銜接鄉鎮行政邊界,建立功能明確、邊界清晰的生態環境管控單元,實施分類管理。
新昌縣共劃定生態環境管控單元28個,具體如下:
1.優先保護單元17個,總面積為744.58平方公里,占縣域面積的61.36%。主要包括新昌縣各類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域、天姥山省級森林公園生物多樣性維護區域、天姥山國家級風景名勝保護區、水源涵養功能區域等。
2. 重點管控單元10個,總面積為105.29平方公里,占縣域面積的8.68%。其中,產業集聚重點管控單元4個,面積73.70平方公里,占縣域面積的6.07%,為縣域主要的工業功能集聚區域;城鎮生活類重點管控單元6個,面積31.59平方公里,占縣域面積的2.60%,為縣域城鎮生活集聚區域。
3. 一般管控單元1個,總面積363.68平方公里,占縣域面積的29.97%,主要為縣域農業農村生產生活區域。
表1? 新昌縣生態環境管控單元劃定情況
單元類別 | 個數 | 面積(km2) | 面積占比(%) | |
優先管控單元 | 17 | 744.58 | 61.36 | |
重點管控單元 | 產業集聚類 | 4 | 73.70 | 6.07 |
城鎮生活類 | 6 | 31.59 | 2.60 | |
合計 | 10 | 105.29 | 8.68 | |
一般管控單元 | 1 | 363.68 | 29.97 | |
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
(一)總體準入要求。
環境質量不達標區域和流域,新建項目需符合環境質量改善要求。嚴格執行長江經濟帶發展負面清單要求。
加強濕地保護和修復,強化河流、湖庫水域保護及管理。最大限度保留區內原有自然生態系統,保護好河湖濕地環境,禁止未經法定許可占用水域和建設影響河道自然形態和水生態(環境)功能的項目;除防御洪水、航道整治等需求外,不應新建非生態型護岸。水電工程建設應保證合理的下泄生態流量,并實施生態流量在線監控。
落實省市水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嚴格執行地區削減目標。優化產業空間布局,嚴格按照區域水環境承載能力設置環境準入門檻,嚴格限制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重要水體上游建設水污染較大、水環境風險較高的項目;嚴格限制在重要湖庫建設氮磷污染物排放較高的項目。加快城鄉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與提標改造,深化城鎮“污水零直排區”建設。加強對納管企業總氮、總磷、重金屬和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管控。加大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嚴格執行畜禽養殖禁養區規定,深入實施化肥農藥減量增效行動,加強水產養殖分區分類管理,控制水產養殖污染。
嚴格控制新增燃煤項目建設,嚴格控制燃煤機組新增裝機規模,重點區域新改擴建用煤項目,依法實行煤炭等量或減量替代,不得將使用石油焦、焦炭、蘭炭等高污染燃料作為煤炭減量替代措施。全面淘汰并禁止新建35蒸噸/小時及以下燃煤鍋爐,不再建設國家禁止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其他設施。推進環杭州灣地區大氣污染聯防聯控。落實夏秋季臭氧污染削峰和冬季顆粒物污染控制,加強重點區域、重點行業、重點領域引導和管理。按照國家要求落實鋼鐵、水泥、平板玻璃行業產能置換,禁止新增焦化、電解鋁產能。加大現有化工園區整治力度。禁止建設生產揮發性有機物含量限值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涂料、油墨、膠粘劑、清洗劑等項目。未納入《石化產業規劃布局方案》的新建煉化項目一律不得建設。加快城市建成區重污染企業搬遷改造、兼并重組,引導石化、化工、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等重點行業合理布局。嚴格落實《關于執行國家排放標準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通告》要求,全面實施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和揮發性有機物特別排放限值。加強機動車污染防治,強化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防治,優先控制城市建成區內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污染物排放,嚴格管理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嚴格控制新建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的涉氣項目,強化源頭管控,逐步削減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新建“兩高”項目應按照《關于加強重點行業建設項目區域削減措施監督管理的通知》要求,依據區域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制定配套區域污染物削減方案,采取有效的污染物區域削減措施,騰出足夠的環境容量。所在區域、流域控制單元環境質量未達到國家或者地方環境質量標準的,建設項目應提出有效的區域削減方案,主要污染物實行區域倍量削減,確保項目投產后區域環境質量有改善。
嚴格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嚴格按照土壤污染防治相關法律法規實施分類管控。在永久基本農田集中區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設項目;已經建成的,應當限期關閉拆除。對安全利用類農用地地塊應當結合主要作物品種和種植習慣等情況,制定并實施安全利用方案;對嚴格管控類農用地地塊應當采取相應的風險管控措施。對安全利用類農用地和嚴格管控類農用地區域周邊原有的工業企業,應嚴格控制環境風險,逐步削減具有土壤污染風險的污染物排放總量;農用地資源緊缺或耕地保有量不足的區域,應做好企業關閉搬遷計劃和農用地土壤修復規劃。
污染地塊的開發利用實行聯動監管。污染地塊經治理與修復,達到修復目標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塊可進入供地程序。未達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確定的風險管控、修復目標的建設用地地塊,禁止開工建設任何與風險管控、修復無關的項目。對暫不開發利用的污染地塊,實施以防止污染擴散為目的的風險管控。
嚴格執行相關行業企業布局選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區、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療養院等周邊新建、改建、擴建土壤污染防治重點行業項目以及其他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設項目。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新(改、擴)建項目用地應當符合國家或地方有關建設用地土壤風險管控標準。支持電鍍、制革、電池等涉重企業向工業園區集聚發展。涉重產業園區應嚴格準入管控,嚴控污染增量,實施重點行業重點重金屬污染物總量替代,新建項目清潔生產水平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風險防控體系和長效監管機制。建立土壤和大氣、水、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聯防聯控機制,落實源頭防控要求。對土壤污染防治重點行業企業、開發區(園區)、關停退出工業企業原址用地、固體廢物填埋場、主要食用農產品主產區、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區、飲用水水源地、水源涵養區等區域的土壤、地下水環境質量實施重點監管。
完善能源消費總量和強度“雙控”,逐步轉向碳排放總量和強度“雙控”,深化“畝均論英雄”改革。全面開展節水型社會建設,推進工業集聚區生態化改造,推進農業節水,提高用水效率。優化能源結構,加強能源清潔利用,落實煤炭消費減量替代要求,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快構建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體系。
推進減污降碳協同增效,建立資源循環利用體系,推進重點行業綠色低碳發展。推動工業源、移動源、農業源、城鎮生活源等途徑大氣污染物與溫室氣體協同控制。推進水環境治理、水處理、水資源利用與溫室氣體的協同控制。
建立新污染物風險評估體系,對重點管控新污染物實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環境風險管控措施,統籌推進新污染物治理。
落實環杭州灣城市群管控要求。優化區域發展與資源環境承載力之間的關系,從布局上嚴格產業準入,引導新昌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等重大平臺實現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統籌水、氣、固廢、溫室氣體等多領域減排要求,優化治理目標、治理工藝和技術路線,強化多污染物與溫室氣體協同控制,增強污染防治與碳排放治理的協調性。加強城市群西側丘陵山地屏障生態建設,提升錢塘江流域水源涵養、水土保持功能。嚴控錢塘江干、支流開發強度。加強對環杭州灣揮發性有機物和持久性有機物的管控。深入實施細顆粒物和臭氧“雙控雙減”,大力推進揮發性有機物和氮氧化物協同減排。推進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加強重污染天氣應急聯動,統一區域重污染天氣應急啟動標準,降低污染預警啟動門檻。
(二)生態環境管控單元分類準入清單。
1.優先保護單元。
涉及的生態保護紅線,嚴格按照國家和省生態保護紅線管理相關規定進行管控,確保生態保護紅線內“生態功能不降低,面積不減少,性質不改變”。生態保護紅線內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內,原則上禁止人為活動;生態保護紅線內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外,禁止開發性、生產性建設活動,在符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僅允許部分對生態功能不造成破壞的有限人為活動。涉及的各類保護地,嚴格按照相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進行管控。
其他優先保護區域按照以下要求進行管控:
空間布局引導:按照限制開發區域進行管理。禁止新建、擴建三類工業項目,現有三類工業項目改建要削減污染物排放總量,涉及一類重金屬、重點行業重點重金屬污染物、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排放的現有三類工業項目原則上結合地方政府整治要求搬遷關閉,鼓勵其他現有三類工業項目搬遷關閉。禁止新建涉及一類重金屬、重點行業重點重金屬污染物、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排放的二類工業項目。禁止在工業功能區(包括小微園區、工業集聚點等)外新建其他二類工業項目。二類工業項目的新建、擴建、改建不得增加控制單元污染物排放總量。原有各種對生態環境有較大負面影響的生產、開發建設活動應逐步退出。
禁止未經法定許可在河流兩岸、干線公路兩側規劃控制范圍內進行采石、取土、采砂等活動。嚴格限制礦產資源開發項目,確需開采的礦產資源及必須就地開展礦產加工的新改擴建項目,嚴格控制區域開發規模。嚴格限制水利水電開發項目,禁止新建除以防洪蓄水為主要功能的水庫、生態型水電站外的小水電。
嚴格執行畜禽養殖禁養區規定,控制湖庫型飲用水源集雨區規模化畜禽養殖項目規模。
污染物排放管控:嚴禁水功能在Ⅱ類及以上河流設置排污口,管控單元內工業污染物排放總量不得增加。
環境風險防控:加強區域內環境風險防控,不得損害生物多樣性維持與環境保護、水源涵養與飲用水源保護、營養物質保持等生態服務功能。在進行各類建設開發活動前,應加強對生物多樣性影響的評估,任何開發建設活動不得破壞野生動物的重要棲息地,不得阻隔野生動物的遷徙通道。開展農林業有害生物防控,強化生物多樣性保護優先區域和重點生態功能區等重點區域外來物種入侵管控。
推進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隔離和防護設施建設,提升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應急管理水平。完善環境突發事故應急預案,加強環境風險防控體系建設。
資源開發效率要求:提升國家森林公園、濕地等重要生態系統固碳能力,強化固碳增匯措施,科學推進區域碳匯能力穩步提升。
2.重點管控單元。
(1)產業集聚重點管控單元。
空間布局引導:根據產業集聚區塊的功能定位,實施分區差別化的產業準入條件。嚴格控制重要水系源頭地區和重要生態功能區三類工業項目準入。優化完善區域產業布局,合理規劃布局三類工業項目,鼓勵對三類工業項目進行淘汰和提升改造。合理規劃布局居住、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等功能區塊,與工業區塊、工業企業之間設置防護綠地、生活綠地等隔離帶。
污染物排放管控:嚴格實施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根據區域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削減污染物排放總量。新建二類、三類工業項目污染物排放水平要達到同行業國內先進水平,推動企業綠色低碳技術改造。新建、改建、擴建高耗能、高排放項目須符合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相關法定規劃,強化“兩高”行業排污許可證管理,推進減污降碳協同控制。加快落實污水處理廠建設及提升改造項目,深化工業園區(工業企業)“污水零直排區”建設,所有企業實現雨污分流。加強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與修復。重點行業按照規范要求開展建設項目碳排放評價。
環境風險防控:定期評估沿江河湖庫工業企業、工業集聚區環境和健康風險。強化工業集聚區企業環境風險防范設施設備建設和正常運行監管,加強重點環境風險管控企業應急預案制定,建立常態化的企業隱患排查整治監管機制,加強風險防控體系建設。
資源開發效率要求:推進工業集聚區生態化改造,強化企業清潔生產改造,推進節水型企業、節水型工業園區建設,落實煤炭消費減量替代要求,提高資源能源利用效率。
(2)城鎮生活重點管控單元。
空間布局引導:禁止新建、擴建三類工業項目,現有三類工業項目改建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總量,鼓勵現有三類工業項目搬遷關閉。禁止新建涉及一類重金屬、重點行業重點重金屬污染物、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排放等環境健康風險較大的二類工業項目。除工業功能區(小微園區、工業集聚點)外,原則上禁止新建其他二類工業項目。現有二類工業項目改建、擴建,不得增加管控單元污染物排放總量。嚴格執行畜禽養殖禁養區規定。推進城鎮綠廊建設,協同建設區域生態網絡和綠道體系,建立城鎮生態空間與區域生態空間的有機聯系。推進既有建筑綠色化改造,高質量發展零碳低耗綠色建筑。
污染物排放管控:嚴格實施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根據區域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削減污染物排放總量。污水收集管網范圍內,禁止新建除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外的入河排污口,現有的入河排污口應限期拆除,但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必須單獨設置排污口的除外。加快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與提標改造,加快完善城鄉污水管網,加強對現有雨污合流管網的分流改造,深化城鎮“污水零直排區”建設。加強噪聲和臭氣異味防治,強化餐飲油煙治理,嚴格施工揚塵監管,依法嚴禁秸稈、垃圾等露天焚燒。加強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與修復。推動能源、工業、建筑、交通、居民生活等重點領域綠色低碳轉型。
環境風險防控:合理布局工業、商業、居住、科教等功能區塊,嚴格控制噪聲、惡臭、油煙等污染排放較大的建設項目布局。
資源開發效率要求:全面開展節水型社會建設,推進節水產品推廣普及,限制高耗水服務業用水。推進生活節水降損,實施城市供水管網優化改造,到2025年,全縣城市公共供水管網漏損率控制在8%以內。
3.一般管控單元。
空間布局引導:原則上禁止新建三類工業項目,現有三類工業項目擴建、改建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總量并嚴格控制環境風險。禁止新建涉及一類重金屬、重點行業重點重金屬污染物、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排放的二類工業項目,改建、擴建涉及一類重金屬、重點行業重點重金屬污染物、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排放的二類工業項目不得增加管控單元污染物排放總量;禁止在工業功能區(包括小微園區、工業集聚點等)外新建其他二類工業項目,一二產業融合的加工類項目、利用當地資源的加工項目、工程項目配套的臨時性項目等確實難以集聚的二類工業項目除外;工業功能區(包括小微園區、工業集聚點等)外現有其他二類工業項目改建、擴建,不得增加管控單元污染物排放總量。建立集鎮居住商業區、耕地保護區與工業功能區等集聚區塊之間的防護帶。嚴格執行畜禽養殖禁養區規定,根據區域用地和消納水平,合理確定養殖規模。加強基本農田保護,嚴格限制非農項目占用耕地。
污染物排放管控:落實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根據區域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削減污染物排放總量。加強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嚴格控制化肥農藥施加量,合理水產養殖布局,控制水產養殖污染,逐步削減農業面源污染物排放量,推動農業領域減污降碳協同。依法嚴禁秸稈露天焚燒。因地制宜選擇適宜的技術模式對農田退水進行科學治理,有序推進農田退水“零直排”工程建設。
環境風險防控:加強生態公益林保護與建設,防止水土流失。禁止向農用地排放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礦、礦渣等。加強農田土壤、灌溉水的監測及評價,對周邊或區域環境風險源進行評估。
資源開發效率要求:實行水資源消耗總量和強度雙控,推進農業節水,提高農業用水效率。優化能源結構,加強能源清潔利用。
(三)生態環境管控單元準入清單。
根據區域生態環境功能定位及環境質量目標,建立新昌縣28個生態環境管控單元的準入清單,詳見附件。
附件:
gf06-21(新昌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新昌縣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動態更新方案的通知.doc
(附件含新昌縣生態環境管控單元分類圖、新昌縣生態環境管控單元準入清單、工業項目分類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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