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5-04-09 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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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來源:縣府辦
《新昌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與獎勵實施規定》的政策解讀
一、制定背景
為規范我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做到政策上下統一,保持文字連貫性,結合目前實際操作內容,對《新昌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與獎勵實施規定》(新政發〔2023〕15號)進行了完善。
二、主要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建房〔2011〕77號)、《中共中央紀委辦公廳、監察部辦公廳關于加強監督檢查進一步規范征地拆遷行為的通知》(中紀辦發〔2011〕8號)、《浙江省國土空間規劃條例》《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2020)等相關法規政策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三、主要內容
《實施規定》主要包括:房屋征收補償,房屋征收補助,房屋征收獎勵和優惠措施,扶持措施,其他事項五部分。
一、房屋征收補償
(一)住宅房屋搬遷補償費。
因征收住宅房屋而搬遷的,搬遷補償費按補償標準給付兩次。補償標準為:以每戶2000元為基數,再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5元予以補償。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第十七條、《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
(二)住宅房屋臨時安置補償費。
因征收住宅房屋由被征收人自行解決周轉用房的,按補償標準給付臨時安置補償費。選擇貨幣補償的,按12個月計發;選擇產權調換的,按其搬遷之月起至用于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后6個月內給付臨時安置補償費。
在規定過渡期限內,臨時安置補償費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按月計算。補償標準為:一類區域每平方米15元;二類區域每平方米12.5元;三類區域每平方米10元(區域劃分見附表)。
超過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約定的過渡期限未提供產權調換房屋的,自逾期之月起按縣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標準二倍給付臨時安置補償費。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第十七條、《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
(三)非住宅房屋一次性支付搬遷和臨時安置補償費。
1.商業用房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一次性支付搬遷和臨時安置補償費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1%補償。
商業用房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過渡期限在12個月內的,一次性支付搬遷和臨時安置補償費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1%補償;過渡期限超過12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償費按實際月份結算(每月標準為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0.05%補償)。
2.辦公、倉儲用房按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1%補償。
3.工業用房按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3%補償。
(四)非住宅房屋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1.商業、辦公、倉儲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5%補償。
2.工業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9%補償。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第十七條、《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
二、房屋征收補助
(一)住宅房屋產權調換補助。
1.選擇產權調換的,其產權調換房屋起始十年的物業管理費和首次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由房屋征收部門承擔。
2.選擇高層住宅安置房源的,安置用房的分攤面積部分按市場評估價的50%結算。
3.安置在毛坯住宅安置用房的,按毛坯住宅安置用房建筑面積現房每平方米100元、期房每平方米200元的標準補助設施及裝修費。
4.征收地上車庫和地上自行車庫,如安置在地下車庫(車位)、地下自行車庫的,按市場評估價的60%結算。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第十七條)
(二)房屋用于經營性用房的補助。
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施行前,已改變房屋用途并以改變后的用途延續至今的,可按改變后的房屋用途給予補償;其中改變為商業用途的(僅指沿街或沿路一層進行商業經營的房屋),應當持有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199O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施行后,未經規劃部門批準改變房屋用途的,按原房屋用途給予補償;對房屋征收決定公告發布時仍從事商業經營并持有合法有效營業執照的,可按補助標準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補助標準為:以被征收房屋所在街(路)的類似商業房屋評估比準價與該房屋的法定用途評估比準價之差乘以經營場所建筑面積為補助基數,上限不高于商業房屋評估價。2002年前從事商業經營至征收評估之日的,給予80%的補助;2002年至2007年3月29日期間從事商業經營至征收評估之日的,給予70%的補助;2007年3月30日至2011年1月20日期間從事商業經營至征收評估之日的,給予50%的補助;2011年1月21日至2021年3月19日期間從事商業經營至征收評估之日的,給予30%的補助。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第十七條、《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條、《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認真做好城鎮房屋拆遷工作維護社會穩定的緊急通知》第四條)
三、房屋征收獎勵和優惠措施
為激勵被征收人配合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給予一定的獎勵和優惠措施。
(一)為激勵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實行以下貨幣補償獎勵:
1.住宅房屋(含車棚、車庫、地下室)按評估比準價乘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作為基數,給予20%的獎勵。
2.非成套獨有住宅房屋,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未達到規定容積率的,多余部分的土地,按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根據相關規定評估后確定的評估價值予以補償,同時按土地評估價值的20%給予獎勵。
3.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工業企業房屋建筑面積未達到規定容積率的,未達到規定容積率而多余部分的土地,其價值按經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根據相關規定評估后確定的價格計算后,應包括在前述房屋評估價值內,但不包括裝修、附屬物的價值)的20%給予獎勵。
(二)為鼓勵被征收人先簽約先搬遷,對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先簽約搬遷期內完成簽約搬遷的,給予以下獎勵:
1.爭先簽約獎。被征收人在先簽約搬遷截止日之前爭先簽約的,按最高給予每戶30000元獎勵。
2.簽約騰空獎。對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00元標準獎勵;對車庫(車棚、地下室)按被征收車庫(車棚、地下室)建筑面積每平方米300元標準獎勵。
(三)為鼓勵被征收人先簽約先搬遷,對商業房屋被征收人在先簽約搬遷期內完成簽約搬遷的,給予以下獎勵:
1.爭先簽約獎。被征收人在先簽約搬遷截止日之前爭先簽約的,按最高給予每戶15000元獎勵。
2.簽約騰空獎。對商業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300元標準獎勵。
(四)為鼓勵被征收人先簽約先搬遷,對工業、辦公、倉儲房屋被征收人在先簽約搬遷期內完成簽約搬遷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300元標準獎勵。
(五)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自行解決周轉用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00元標準獎勵。
(六)因個人房屋被征收,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用以重新購置房屋,并且購房成交價格不超過貨幣補償的,對新購房屋免征契稅;購房成交價格超過貨幣補償的,對差價部分按規定征收契稅。因個人房屋被征收,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并且不需繳納房屋產權調換差價的,對新換房屋免征契稅;繳納房屋產權調換差價的,對差價部分按規定征收契稅。
(七)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評估,原則上按被征收房屋成新率90-100%標準計算。其中,C級危房房屋價值的評估原則上不高于被征收房屋成新率85%標準計算,D級危房房屋價值的評估原則上不高于被征收房屋成新率80%標準計算。
(八)對被征收個人住宅房屋、商業房屋實行裝修保底補償優惠措施。裝修保底補償以被征收個人住宅、商業房屋建筑面積為基數,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積300元標準補償。被征收人選擇房屋裝修保底補償方式的,按保底補償標準予以補償;被征收人選擇裝修評估補償方式的,按評估確定的價值補償;房屋裝修評估價值低于裝修保底補償標準的,按裝修保底補償標準給予補償。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第十七條)
四、扶持措施
被征收工業企業合法使用國有土地面積在10畝(含10畝)以上的,確因生產發展需要并符合園區產業發展“標準地”導向的,視情安排生產發展重建用地。
具體供地方式:重建用地在原工業企業用地120%以內的,可憑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原房屋所有權證、原國有土地使用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等相關合法有效憑證按市場評估協議出讓方式供地,確因規劃、地塊利用等原因,其面積雖超過原用地面積20%,但增加部分在一畝以內的,仍按市場評估價結算。被征收房屋按重置價值給予補償,土地按市場評估價值給予補償。房屋征收補償費用與重建用地費用按分別結算方式處理。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第十七條)
五、其他事項
(一)征收設有抵押權的房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執行。
(二)城鎮規劃建成區范圍內,集體土地上房屋補償補助與獎勵規定視同國有土地房屋征收,其他范圍內集體土地上房屋補償補助與獎勵標準,除《新昌縣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意見》有明確規定外,參照本規定執行。
(三)新昌縣已有規定與本實施規定不一致的,按本實施規定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為保障社會穩定和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本實施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四、 解讀機關、解讀人和聯系方式
解讀機關:新昌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解 讀 人:陳科鋒
聯系方式:0575-86335599
附件
? ? ? ? ? ? ? ? ? ? ? ? ? ? ?新昌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區域劃分表
區域 | 范 ???圍 |
一類 | 1.舊城區、西區片:東至東門外尾水渠(里江),南至東門孝行砩,南明口起至南明坑(含南明花園),人民西路段南至孝行砩,西至西昌南路,北至新昌江。2.七星片:東至西昌南路,南至規劃塔山路,西至七星路、規劃七星路,北至新昌江(含鳥山、桂花園、金鳳山莊、臥龍新村)。 3.東區片:東至東昌路,南至湖蓮潭,西至東門外尾水渠,北至新昌江。4.縣城南片:東至東門水電站,北至一類區位界,南至新河南路(向東山亭山、何家佼,向西警鐘山、前門山等山腳。南明花園除外),西至西昌路。5.新昌江北片:東至新昌大橋,南至新昌江,西至鼓山大橋,北至新昌大道。 |
二類 | 1.東區片:東至平川橋(溪灘江為界),南至山腳,西至東昌路,北至新昌江。2.城南開發區:四至以開發區規劃建設范圍為準。3.七星片:東至七星路,南至磕下村,西至上三高速公路(含坎頭全村),北至新昌江。4.江北片:城東大橋至三花集團(除二類區位外)104國道兩側地段。5.塔山工業園區、青山工業園區(包括原拔茅鎮建成區)、南巖工業區(包括原擬建農業園區規劃范圍)、104國道兩側規劃區內的其余地段、棣山片區。 |
三類 | 縣城規劃區內的其它地段。澄潭街道、儒岙鎮、沃洲鎮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和其他鄉鎮國有土地上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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